发布者:徐秋云|时间:2022年04月19日|49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:2020年7月份以来,被告人李XX伙同梁XX通过手机QQ、微信、“蝙蝠”、“马铃薯”等聊天软件,联系所谓的“客户”、“上家”,通过从黄XX(另案处理)等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在通过手机“蝙蝠”、“马铃薯”在网络上买卖公民个人的车辆“三页档”、人员轨迹、车辆轨迹、人脸对比等信息,李XX为了逃避打击,在网上出租“杨虎”支付宝给所谓的“客户”“上家”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进行资金分配,从中牟利,情节严重。
上述事实,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李XX、梁XX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,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;判处梁XX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、认罪认罚;2、具有坦白情节。3、主观恶性小。综上,建议对李XX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梁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、认罪认罚;2、具有坦白情节;3、系从犯;4、初犯、偶犯;5、所起作用较小。综上,建议对王XX从轻处罚。
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李XX、梁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同案人魏XX的供述,证人王X的证言、李XX前科查询证明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,梁XX前科查询证明、中共上蔡县委组织部关于李XX非中共党员的证明、遂平县常庄镇蒋庄村民委员会证明、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、文件清单、支付宝口令红包领取记录、李XX聊天信息截图、公民个人信息截图、李XX与梁XX蝙蝠聊天记录截图、合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、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、上蔡县公安局打诈大队到案经过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XX、梁XX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,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、梁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应予以支持。在共同犯罪中,李XX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梁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;李XX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,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对其从重处罚。李XX自愿认罪、认罚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梁XX系初犯,无前科,自愿认罪、认罚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李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(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)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,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)。
二、被告人梁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)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,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)。
三、上蔡县公安局扣押未随卷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11手机一部、VIVOs1手机一部予以没收,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。